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年1月7医院腹腔镜下行胆囊切除术,手术中出现胆总管撕裂,遂行胆总管-空肠吻合术,于年1月22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年1月5日,原告张某仙,女,年12月30日出生,因胆结石入x医院接受治疗,经过常规检查,于年1月7日在x医院接受微创胆囊切除术。因医生手术过程中盲目自信,操作不当致使手术失败,造成胆总管损伤,修补不了,对原告身体健康造成了二次伤害。
使原告从早上8:30进手术室,至晚上17:00才出来,中途x医院因无能力继续手术,将原告放置于手术台上等待长达3小时,期间血流不止,造成申请人大量出血,身体长期虚弱。后请N专家给原告做胆肠吻合术进行抢救,造成20厘米长的伤口。
原告的身体组织遭到不可逆的损害,留下一系列严重的后遗症。被告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该过错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三、被告x医院辩称
对本起医疗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对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参与度为45%至55%,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被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四、鉴定意见
1、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为同等因素,参与程度拟为45%-55%(建议50%);
2、被鉴定人张某仙,胆管损伤,胆肠吻合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
3、被鉴定人张某仙误工期限日为宜、护理期限60日为宜、营养期限日为宜;被鉴定人张某仙目前治疗情况稳定,暂无后续治疗。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原告治疗期间住院17天,共计支出.4元,其中原告自行负担,的医疗费.92元,本院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50元/天×17天);
3、营养费,依据鉴定意见,营养期为天,原告主张营养费元(50元/天×天),符合法律规定;
4、残疾赔偿金元(元/年×20年×30%)。另外,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证明其有母亲徐某兰需要扶养,但徐某兰系农村居民,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当,徐某兰现年72周岁,有三个子女,对该项费用认定为.6元(元/年×8年×30%÷3),故残疾赔偿金合计为.6元;
5、误工费,原告主张按.8元每天计算,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其从事的行业及实际误工损失,本院认定应按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每天.65元,根据鉴定意见误工期为天,故误工费应为元(.65元/天×天);
6、护理费,依据鉴定意见,护理期为60天,原护理费元(.3元/天×60天);
7、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定为元;
8、鉴定费元,系鉴定原告伤情的合理必要开支,应予认定;另外,关于x医院提交的鉴定费票据元,该票据并非原件,且该费用不宜在本案处理,可由x医院另行主张;
9、交通费,根据原告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元。
10、上述费用合计.52元。
六、庭审意见
结合鉴定意见,本院确定医疗过错参与程度为50%。原告张某仙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经认定为.52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元(.86元×50%)。对于原告张某仙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判决,被告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仙各项损失.46元。